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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脱硫考核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1]4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2-21
实施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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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环保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10〕105号)有关政策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脱硫效率考核,对未按期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脱硫效率考核不达标的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建成投产的有关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应在2011年4月1日前安装烧结机和炉窑烟气在线监控设备(以下简称在线监控设备),配合做好联网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正常联网的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省环保厅核实确认后,向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通报。根据通报情况,省物价局会同省环保厅、省经贸委以通知单形式(通知单样本见附件2)通知省电力有限公司自2011年5月1日用电量起对这些企业全厂用电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上述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在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并投入正常运行后,由省环保厅进行核实确认,并向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通报。根据通报情况,省物价局会同省环保厅、省经贸委以通知单形式(通知单样本见附件3)通知省电力有限公司从通知单下发月份抄见电量起,对有关企业停止执行全厂用电每千瓦时0.10元的加价政策;同时,从通知单下发月份起对上述企业进行脱硫效率考核。
  二、自2011年5月1日起,对附件1中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并正常联网的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进行脱硫效率考核,对达不到考核标准要求的,实行用电加价。
  (一)脱硫效率考核标准和用电加价标准
  脱硫效率是指脱硫设施投运时间内烟气通过脱硫设施后脱除的二氧化硫量与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二氧化硫量的百分比。
  脱硫效率实行按月考核,月均值大于等于80%即为达标,脱硫设施烟气出口在线监测SO2排放浓度月均值低于或等于400mg/Nm3的,视同脱硫效率达到80%;脱硫效率月均值低于80%或脱硫设施烟气出口在线监测SO2排放浓度月均值大于400mg/Nm3即为不达标。
  脱硫效率达标企业生产用电不加价;70%≤脱硫效率月均值<80%,或400 mg/Nm3<烟气出口在线监测SO2排放浓度月均值≤800 mg/Nm3的,企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脱硫效率月均值<70%,或烟气出口在线监测SO2排放浓度月均值>800 mg/Nm3的,企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脱硫效率未达标生产用电加价金额=未达标月份全厂用电量×K×用电加价标准
  各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K值详见附件1。
  (二)省环保厅每月15日前将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上月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月均值(SO2排放浓度月均值)等情况向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通报。省物价局根据通报情况,于月底前以通知单(通知单样本见附件4)形式通知省电力有限公司对上月脱硫效率考核不达标的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用电实行加价。
  三、新建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应在试生产前完成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正常联网,并从试生产之日起开展脱硫效率考核,对未在试生产前完成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及正常联网的、脱硫效率考核不达标的比照第一、二点的规定执行差别电价,具体企业名单和执行时间等有关事项根据省环保厅的核实确认意见另行下达。
  四、玻璃企业在改用清洁能源并经省环保厅确认后,停止执行脱硫差别电价政策。
  五、对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征收的差别电价资金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已实施烧结机、炉窑脱硫的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完善脱硫设施,进一步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具体由省环保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收支管理按照《关于差别电价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60号)有关规定执行。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对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征收归集的差别电价资金进行分类统计。各级财政、经贸、环保部门应对差别电价资金的收入、拨付和实施情况严格监督检查。
  六、各有关供电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征缴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差别电价,向省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领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配合安装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征缴流程按《关于差别电价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60号)、《关于公布代征差别电价收入供电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9]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有关供电企业要将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差别电价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电力有限公司专户。省电力有限公司应严格按闽经贸能源[2008]860号文件规定,在每季第1个月20日前将归集的资金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同时,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征缴情况。
  执行过程如遇问题,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
  1.有关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名单及K值表
  2.未按规定安装烧结机(炉窑)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的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执行用电加价通知单(样本)
  3.完成烧结机(炉窑)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联网的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停止执行用电加价通知单(样本)
  4.钢铁(玻璃)烧结机(炉窑)脱硫效率考核用电加价通知单(样本)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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