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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医[2011]7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24
实施时间: 2011-3-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1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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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要求,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中,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其中备注栏中“*”为代表品,“#”为我省增补的剂型规格。
  二、取消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个别单独定价药品价格(详见附件3)。同时,取消阿斯利康公司生产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的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
  三、10ml以下注射剂同含量规格的不再区别定价。原公布规格中表述加葡萄糖(氯化钠)或附加装置等品规不再区别定价,按本通知公布的统一价格执行。
  四、滴眼剂、外用剂不同包材以及含玻璃酸钠、透明质酸钠的药品不区别定价,按本通知公布的统一价格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此前已公布的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次公布的药品原价格申报受理单一律作废。未涵盖的剂型规格各相关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根据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进行价格申报,未申报的药品不得在我省销售。
  六、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本通知所列药品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局。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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