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加油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1]7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24
实施时间: 2011-4-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6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收取加油IC卡工本费的函》(石化森美闽零[2011]12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油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服[2010]157号)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对你公司加油IC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 因用户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办加油IC卡或应用户要求增加办理加油IC卡副卡的,每张卡收费标准为12元。
  二、收费标准核准后,你单位应及时到我局申办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批复自2011年4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期满后视情况重新核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的 黑价联字[2001] 2001/12/20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新版贵州省道路运输客票工 黔价费[2011]77 2011/6/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 苏地税函[2006] 2006/8/24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辽价函[2004]37 2004/6/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批 黑价行[2015]10 2015/5/13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 桂价费[2006]28 2006/9/5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4]10 2014/2/12
关于调整补发会员证工本费收取方式的通知 中税协秘发[201 2014/7/29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 2012/1/1
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 发改价格[2003] 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