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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1]6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21
实施时间: 2011-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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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执行闽政办〔2001〕239号文污水处理收费问题的请示》(厦价综〔2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01〕31号)关于“在城市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关于“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自备水源用户必须按开采量缴纳污水处理费”等有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要全面开征,在城市供水范围内的自来水用户及城市规划区内的自备水源用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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