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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查询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函[2011]6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6-16
实施时间: 2011-6-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8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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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信息管税”,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信息与税收征管平台联网,逐步推广机打发票,实现信息共享。自治区地税局经过整合资源,发票管理的相关信息及开票数据,可以通过自治区地税局的数据大集中平台,采用网络查询、短信查询、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查询相关信息和比对数据,实现了地税局所管理的发票数据集中统一查询,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和消费者。为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有奖定额发票“发票鉴别真伪方法和二维码查询”改为以下查询方式:
  (一)网络查询。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nmds.gov.cn ),进入到[查询服务]-[发票填开使用情况查询]栏目下进行查询。
  (二)短信查询。手机用户编辑短信“fp#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移动用户发送到106570888,联通用户发送到106558850064。
  (三)办税服务厅查询。持票人可直接到内蒙古自治区任一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人员登陆综合征管系统查询。
  以上查询方式包括有奖定额发票和地税系统所印制管理的所有发票。
  二、发票查询范围
  (一)网络在线方式开具的发票和税务机关窗口开具的发票,开具后即可查询发票的填开内容。
  (二)单机版软件开具的发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传输数据后方可查询填开内容。
  (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包括代开和自开系统)开具的发票,税务机关和自开发票纳税人向发票后台系统传输数据后方可查询填开内容。
  (四)上述(一-三)种发票开具方式所涉发票在未填开使用或未向税务机关传输数据前,均可提示当前发票领用状态及库存地点。
  (五)以其他方式开具或使用的发票(包括有奖定额发票等)的查询结果仅提示当前发票领用状态及库存地点。
  三、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将发票查询方式的相关信息以公告等形式,告知纳税人和消费者,以及本辖区内的发票承印企业。
  四、发票基础信息维护权限
  对于区局统一印制的通管发票和冠名发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应的发票种类代码、名称、发票金额由区局统一进行维护,各盟市地税局不得另行维护和修改;对于上述发票的批次、联次、价格、单位、每本份数等其他基础信息以及各盟市地税局通管发票和冠名发票的基础信息仍由各盟市地税局自行维护和修改。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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