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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甬财税办[2011]14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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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财税局,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积极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市财税局结合当前经济形势,根据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精神,制定完善各项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努力保持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内容如下:
  一、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
  1.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从2012年起三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咨询、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业基地建设、产业集聚和人才培训等。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一次性缓交3个月税款,2011年可减免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教经费3个月。
  3.在确保我市社保支付能力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和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统筹地人力社保、财税部门批准,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4.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出台的涉企清费减负有关政策,同时根据财综[2011]9号通知精神,从今年2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疫情处理费等项目。
  二、推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5.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市)区二级财政继续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培育具有我市特色的总部经济基本形态、支持总部企业集聚基地建设等。鼓励总部企业依靠专利、标准和企业管理优势,带动上下游产业链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
  6.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为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企业分离设立的市场开发营销、贸易服务、科技信息、现代物流等服务业企业,自分离次年3年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充分发挥智慧物流、智慧贸易等应用体系建设成果,培育、扶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国际国内贸易的服务网络和信息平台,进一步拓展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空间。市级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继续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用于培育、扶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试点企业电子商务项目研发投入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奖励等。对电子商务试点服务平台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的50%,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助。
  9.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产业链的培育力度,促进大企业与其配套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形成稳定的协作配套体系,建立战略联盟。2012年起3年内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产业链培育资金,用于列入市优势产业链目录的企业开展产业链战略联盟、适配性技术改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组织方式的创新等。
  10.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商务中介业发展扶持资金,着力培育一批服务于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会计咨询、法律服务、航运中介、监测认证、科技服务、高端培训等高端中介服务机构,促使其向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为中小微企业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11.市本级财政在产业扶持资金中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并逐年扩大专项资金规模,主要用于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战略、商业模式创新等管理咨询(创新)项目的补助、市级管理咨询(创新)示范(标杆)企业和优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平台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
  12.落实好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财政政策,优化政策扶持和服务,促进各行业、各领域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对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减免,对重组兼并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由各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13.对从市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免征三年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5.对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6.对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17.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8.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19.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20.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21. 2011年起,市级财政预算新增安排3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及债务化解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鼓励企业购置高效设备淘汰低效设备,促进节能减排。
  22.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按照甬财政工[2005]年380号文件规定申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技术创新资金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以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两种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23.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于第一、二批200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后,经地税部门批准,暂减免征201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原因,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办法。
  2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6.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7.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帮扶中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
  28.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11年市本级财政出资1.5亿元,加快产业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发展,引导社会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加大对初创期企业及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创业企业的投资力度。
  29.市财政在原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3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2000万元,用于引导金融机构信贷向中小企业倾斜。通过考核,对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增长较快、成效突出、服务方式创新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30.市本级财政从2011年起,三年内每年新增1000万元用于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加大对担保机构符合条件担保业务风险的补偿力度,增加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增强抗风险能力。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经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31.鼓励金融创新,优化金融业集聚发展。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根据绩效,专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推动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的扩面增量和业务创新。市财政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市外金融机构引进、金融机构入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市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2.加大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力度,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企业上市奖励补贴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对符合条件的成功发行融资债券、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的,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33.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行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指经政府有关部分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暂比照上述金融企业执行。
  34.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将金融企业中小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六、帮扶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35.积极稳定外贸出口,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品牌产品,鼓励企业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和建立境外销售渠道,推动出口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出口信保补贴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品牌培育、质量认证。认真落实好出口退税激励的相关政策措施。
  36.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合作。支持通过与境外企业合作,独资或合资设立境外工业园区等平台;支持企业以收购、兼并等方式获取国际知名品牌、设立境外研发机构,提升我市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国际竞争力。鼓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境内外中介机构为外经工作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37.鼓励我市企业进口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等国家鼓励进口的产品。鼓励各地大力培育进口商品交易市场,对成效明显的紧缺资源性产品、消费品进口交易市场和主体给予一定的支持。推动进口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为进口提供信息、咨询、检测及认证服务且成效显著的机构给予奖励。对提供各种进口业务培训和指导的进口实习基地给予支持。
  38.为鼓励、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保持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先发优势,对经营确有困难的重点外贸进出口企业,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9.鼓励我市中小微企业拓展国内营销市场,进一步扩大宁波产品的市场效应。重点运用宁波名品展销形式,整合直销网络资源,发挥联合拓展市场的功能。市级财政每年继续安排400万元,定期在国内主要城市举办“宁波周”活动,加强城市间合作,拓展国内重点城市市场。
  七、其他支持企业发展财税政策
  40.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效能低下、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1.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2.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进一步提高财税服务水平
  43.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联合制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减少资金支出环节,努力发挥财政资金推动和引导作用,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4.实行办税服务“一站式服务”,整合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功能,减少纳税人办税的排队时间,实施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优先服务、提醒服务等服务方式。
  45. 实行网上自助办税服务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报、网上CA认证、表单下载、政策咨询、税款缴纳等服务,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税。
  46.推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对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开具纳税证明、代开发票、印花税票销售等即办业务,纳税人在同一辖区内可以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
  47. 简化涉税资料报送,梳理常用涉税文书表单,编制全市统一的《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
  48. 扩大免填表单服务范围,免填表单范围已涵盖税务登记、首次领购普通发票申请等涉税业务。同时,对凡是采用数字认证方式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取消纸质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等申报资料的报送。
  49.开展税企结对服务,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力度,依托纳税服务志愿者、纳税人之家服务载体,及时为广大纳税人开展最新税收政策辅导,及时解决涉税问题,提高纳税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0.提速增效服务,进一步精简涉税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强后续监管,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合法合理、简便高效、权责明晰的涉税事项审批制度,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提高办税效率,不断提升纳税人纳税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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