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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1]15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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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后,部分基层局反映执行中存在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公告》所称业务后,应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样式附后)。
  (一)要求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按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含安装合同、设计制作等合同)开具《证明》。一份《证明》只对应一份合同,不同合同应分别开具《证明》。
  (二)流程
  1.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样式附后)并提供相应资料;
  2.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审批表》,并审核以下内容:
  (1)《审批表》填写的是否符合要求;
  (2)填写是否完整;
  (3)是否与其所提供的合同一致;
  (4)所附资料是否齐全;
  (5)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范围审核《申请审批表》中销售的货物是否属于其生产范围。
  3.符合要求的,发送纳税人《文书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辅导纳税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告知纳税人所需补正事项。
  4.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复核相关内容,签署意见后交相关岗位制发《证明》。
  二、纳税人在合同完成后应回原税务机关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备案
  (一)要求
  纳税人在合同完成的次月,应携带《审批表》一份及合同涉及的销售货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回原税务机关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备案。
  (二)流程
  1.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备案。主要核对销售货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是否与《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如一致应签收,《审批表》及发票复印件留存。
  2.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复核销售货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是否与《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如一致,签署意见后交相关岗位留存。
  三、说明
  (一)市局将开发相应的软件对上述业务流程进行支持,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软件开发完成前,各单位应先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流程进行人工审批。
  附件:1.《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1.《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申请审批表》.doc    
2.《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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