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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政办发[2011]10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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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为贯彻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厉行节约,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招标投标工作
  (一)充分认识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建设环境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开展。
  (二)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
  1各级发展改革、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不依照核准事项招标、不按照规定程序招标等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水利、交通运输、铁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相关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和标底、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挂靠资质或租借资质投标、中标后违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要求,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市场资源,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实现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三)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程序。
  1严格招标事项的核准,杜绝规避招标行为。凡属法定招标范围和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参与招标投标过程并实施监督。严格执行《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制)、项目备案申请(备案制)时,应当包含不可或缺的招标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准招标实施方案,并加强对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单位依核准的方案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对于确需改变或调整经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核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2完善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制度,防止歧视和违法排斥投标问题的发生。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在资格审查或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业绩信誉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资格审查。
  3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和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鼓励各市建立专家子库并与省评标专家库联网运行,形成全省统一规范的评标专家库。
  4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招标实施方案核准、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依法指定招标公告媒介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5着力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试点。各有关部门要以全程电子化、广泛应用为目标,按照“积极引导、稳妥推进、加强协调、重在规范”的思路,做好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要加强制度建设,打造公开透明的服务平台,强化电子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确保投标、评标和定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关于政府采购工作
  (一)切实提高依法采购意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各级采购单位要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到依法采购。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
  (二)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与规模,切实做到“应采尽采”。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全部实施政府采购,确保“应采尽采”。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将政府投入的公共工程项目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使我省政府采购的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得到明显提高。
  (三)加强预算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项目采购前必须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无采购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使用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要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政府采购事项,一律要下达政府采购预算。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简化支付环节,提高资金到位率。财政部门不得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拨付采购单位。
  (四)落实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加强对进口产品采购的审核,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各级财政部门要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对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监察部门要将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实施考核;审计部门要将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常规审计范围,对违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同时,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完善提高”的思路,扎实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力争2011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系统,实现网上采购、“阳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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