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申报期限、税款交纳期限和加收税收滞纳金起止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稽[2001]3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8
实施时间: 2001-4-18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5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
  为贯彻依法治税的方针,努力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运作,切实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重申纳税申报期限,税款交纳期限和加收税收滞纳金起止时间的有关规定:
  一、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三、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四、纳税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其税款缴纳的最后期限应与其法定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的最后截止日期相一致。
  五、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逾期缴税的,其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遇国定节假日顺延)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 粤国税函[2008] 2009/1/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5年各月份纳税申报、税款缴 2015/1/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1年各税种申报和缴款期限的 2011/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 吉地税发[2006] 2006/12/1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 京地税企[2006] 2006/12/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微信纳税申报的通知 2014/9/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 京国税发[2008] 2008/1/3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9] 2009/3/1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 浙国税流[2006] 2006/10/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8] 20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