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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纳税证明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地税告[2011]1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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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局正式启用新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以下简称新版《纳税证明》),现就启用新版《纳税证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纳税证明》式样:新版《纳税证明》加盖办理(开具)地税务机关公章,具体式样详见附件。
  二、新版《纳税证明》内容:纳税证明的内容为纳税人的纳税记录,包括在统计时期内的已缴税费、已退税费和查补税费的情况,以及开具纳税证明时点的欠缴税费的情况。
  三、新版《纳税证明》启用时间:2011年11月6日
  四、新版《纳税证明》真伪查询:新版《纳税证明》可以通过登录深圳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输入电子签章流水号进行纳税证明真伪查询。
  五、旧版《纳税证明》有效性:原已开具的旧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同时有效。
  如有疑问,请拨打我局热线咨询电话12366-2。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样版)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样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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