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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价调字[2011]75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4-22
实施时间: 2011-4-2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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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各市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34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34号)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情况,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发放物价补贴和适当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标准,缓解物价上涨给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的影响。
  二、建立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通报制度
  在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测算和通报的基础上,建立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测算体系,以准确反映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各设区市分月准确测算本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并及时通报。
  三、补贴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四、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
  当地月同比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物价补贴;月同比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3%以下时,即停止联动;上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各地应及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应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波动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前,暂用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
  五、补贴办法和标准
  启动联动机制发放物价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发放,直至停止。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为:每人每月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
  启动联动机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低保标准=现行低保标准×(1+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上涨幅度)。
  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农村每人每月补贴不足5元的,按5元发放。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具体办法。物价涨幅较大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大中专院校食堂、家庭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的物价补贴。
  六、资金保障
  物价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可用部分价格调节基金支付。
  七、部门职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要把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要结合当地实际,在2011年底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部门提供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协调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调整标准工作,负责提供补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统计调查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负责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调查、测算工作。
  八、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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