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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集美校区1-3号楼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1]10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31
实施时间: 2011-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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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集美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10〕26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07〕7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核定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集美校区1-3号楼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人间1200元/生.学年,6人间1000元/生.学年。
  上述收费标准从2010年秋季入学开始执行,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应严格遵守《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学校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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