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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1997-4-18
实施时间: 1997-4-18
失效时间: 2002-3-1
法规类型: 会计法及地区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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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拒绝、隐匿、谎报会计资料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单位缴纳的罚款,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
现行法规:
发文标题: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发文文号: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01-12-22
实施时间: 20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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