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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中保旧机动车市场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1]14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22
实施时间: 2011-4-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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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执行福建省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2011]13号)收悉。关于福建中保旧机动车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经审核,该公司的设立条件符合我局《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08]28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在市场准入期限内开展二手车交易服务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我局《关于核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8]284号)规定执行。
  二、该收费为中介服务收费,分为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车三大类,除轿车类按排气量计费外,其它类别车辆采用按国家车型分类标准计费的方法。本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二手车交易市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20%。各类车辆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和收费,并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买卖双方共同付费”的原则,未提供服务不得收费,减少服务项目的经交易市场与买卖双方协商后应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四、执行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的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11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略)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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