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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民社救发[2011]45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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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今年以来,本市价格水平持续保持高位态势,特别是涉及居民基本生活的食品类价格同比增长幅度较大,为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为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现将具体发放工作安排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孤残儿童。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
  此次临时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于11月底发放到位,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11—12月份新批准享受以上待遇的人员,可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三、有关要求
  (一)为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是市委、市政府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此项惠民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区县要加强对临时生活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认真审核各类发放对象的范围,规范补贴发放程序,切实做到资金发放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把补贴发放的各项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困难,积极配合,确保11月底前将临时生活补贴发放到每一户困难家庭,并于12月10日以前将发放补贴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立周报告制度,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汇总本区县困难群众临时生活补贴发放进展情况,并于每周三下午五点前,将本区县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进展情况表(见附件)上报市民政局。周报告制度到本市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全部完成后自动停止。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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