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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征求《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函[2011]9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12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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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县物价局:
  现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修改。各地既要征求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也要广泛征求服务对象意见。请于5月31日之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省局服务价格管理处。
  联系人:丁国喜联系电话:(0591)87987901
  附件:1.《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跨省提供评估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服务所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福建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福建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本规定或者按评估机构所在地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资产评估费,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
  (一)整体或部分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非上市公司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不适用本规定,其收费标准按《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下发。
  第八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十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具体按《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评估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优惠减免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对资产评估收费优惠减免政策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价格争议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附件2: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额度(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率表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基准价()

  备 注

1

  100以下(含100)

  7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30%。

2

  100以上-1000(含1000)

  3.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5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

6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

7

  100000以上

  0.1


  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可在收费标准基准价上浮幅度以上适当上浮,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
  3、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在上述基准价下浮幅度以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
  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500-800元/人小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450元/人小时;
  (三)注册评估师:150-300元/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80-150元/人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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