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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州市公安局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1]18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5
实施时间: 2011-5-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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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
  你们报送的《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要求重新核定福州市公安局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2011〕10号)收悉。鉴于《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电动自行车牌照工本费的批复》(闽财综〔2010〕17号)已经到期,根据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情况,以及福州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统一注册登记管理的工作实际,为继续支持福州市规范电动自行车行车管理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同意福州市公安局按原收费标准收取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即:收费标准为10元/辆(含牌、证)。遗失牌、证的,分别按8.5元/牌、1.5元/证收取补发牌、证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以上收费标准暂定三年,自2011年4月26日开始执行至2014年4月25日止。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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