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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检[2011]20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25
实施时间: 2011-5-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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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确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福建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得到切实贯彻执行,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10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抓紧动员部署,充分发挥价格监督多种手段的积极作用。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通知要求,运用宣传解释、提醒告诫、座谈解读等方式,监督辖区内所有商品房经营者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并就有关违法现象事先提醒告诫。加强具体工作的指导,切实帮助经营者按照要求规范标价行为,对尚未履行标价义务或者标价不符规定者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限期监督执行。
  二、要制定检查方案,集中力量全面开展检查工作。各级价格部门要在近期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的检查重点,制定检查工作落实方案,确保对辖区内所有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情况检查到位,尤其是对限期监督执行的对象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由设区市价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届时依据各地开展情况派出督查组赴各地抽查督查工作成效。
  三、要依法严惩和曝光违法行为典型案件,体现执法严肃性和威慑作用。各地在检查中发现一起违法行为的要坚决立案一起,处罚一起,并给予公开曝光和警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界定违法性质,对商品房经营者利用标价行为进行价格欺诈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罚,确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福建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得以严肃执行。
  请各设区市于6月6日前向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上报本地区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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