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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稽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稽[2001]3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4
实施时间: 2001-4-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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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要求,经对本市外贸企业2000年9一12月份申报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以下简称专用税票)记录中属本市货源的相关数据与各税务机关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发现仍有相当多的单位录入、上传、核对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稽核通过率较低,执行效果不甚理想。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稽核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未通过交叉稽核的且开票日期属2000年9月1日以后的本市专用税票数据磁盘分发各单位继续进行核查。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专用税票稽核检查工作,迅速组织人员对下发的专用税票数据中的专用税票号逐条进行核查,认真分析专用税票号未能通过交叉稽核的原因,并将修改后的数据、检查分析结果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于4月12日前上报市局稽征管理处。
  二、本次检查工作中下发的专用税票数据库的结构定义及检查分析结果的报送表式,请各单位依照本通知所附《专用税票数据库结构定义说明》(附表1)和《专用税票稽核检查分析汇总表》(附表2)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各单位应将开票日期为2000年9月-2001年2月、购货企业为外地的本市专用税票数据于4月10日前上报市局稽征管理处。
  四、日常工作中专用税票、分割单的开具及数据的上报等,过去已作过规定,各单位应予重视。
  1、专用税票中税票号和完税分割单中分割单号的录入规则是:油印字轨批号+油印流水号。如"(0961)1234567"则输入"09611234567";而2000年或以上版本的税票,则必须省略字轨批号中第二、第三位,如"(020001)1234567"则输入"00011234567"。
  2、税种有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种。
  3、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中发票号码栏,必须如实填写,各发票号码之间以空格或句号分隔,不再使用逗号。
  4、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中各栏内容的填写应完整、正确、特别要注意缴款单位税务登记号、购货企业税务登记号、海关代码、计量单位、销售金额、实缴税额等重要字段的完整和正确。
  5、各单位必须将以上注意事项同时告知申报出口退税的企业,并做好辅导培训工作"。
  6、上报时间为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时必须提前。
  7、上报文件时,将当期所开具的,且已入库销号后的专用税票和分割单生成renzjks.lst文件和renzfgd.lst文件,并根据上报的月份将上报文件名修改为renzjks+月份.lst和renzfgd+月份.lst,上报市局稽征管理处。如4月份上报3月份数据时,数据文件应该是renzjks03.lst和renzfgd03.lst。
  8、每月上报数据文件时,必须同时上报《上报数据统计表》(附表3)。
  9、数据转换后形成的上传文本文件的各字段,必须以逗号分隔,日期类型格式必须是YY-MM-DD。
  10、上报数据可以采用盘片形式或网络传送方式,网络传输传至各分局目录心/jinshui/up下。
  11、市局将定期返回各单位未通过交叉稽核的数据。各单位必须对下发的数据逐条进行核查,分析原因,并在下发后一星期内,将修改后的数据、《专用税票稽核检查分析汇总表》和《上报数据统计表》一并上报市局稽征管理处。附表1:《专用税票数据库结构定义说明》附表2:《专用税票稽核检查分析汇总表》附表3:《上报数据统计表》(编者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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