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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闽价函[2011]12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10
实施时间: 2011-6-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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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局草拟了《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6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局服务价格处。
  联系人:席本兰
  联系电话:0591-87987912,87852113(传真)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职工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采用市场租金比例法测算确定,也可采用成本租金法测算确定。
  (一)市场租金比例法是指按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方法。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60%-80%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成本租金法是指按照住房成本租金的构成因素,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方法。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4项因素构成。
  第七条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所依据的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由所在地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市场租金行情定期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某幢、项目或区域的房屋建筑面积租金单价,单位为元/平方米;每套(间)的房屋租金应按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房屋的楼层、朝向、设施状况等因素进行计算,具体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签订合同时公布的租金标准进行计算,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不调整。
  第十一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计算。
  第十二条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其租金按照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迅、卫生和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监审,及时掌握所在地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和住房市场租金行情;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分地段或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为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对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一)超出政府定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三)未按规定如实报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情况的;
  (四)发布虚假市场租金信息的;
  (五)住房租金外违规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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