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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1年新增专业学费和调整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1]25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9
实施时间: 2011-7-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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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等民办高校新增专业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11〕8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和《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07〕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的办学实际和学生公寓现有设备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核定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1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和调整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新增的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15000元/生.学年,新增的美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18000元/生.学年。若具备实施学分制条件而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有关学分制收费的规定执行。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调整为1200元/生.学年,每套居住人数不超过6人。
  以上收费标准从2011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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