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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燃煤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设施运营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1]31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28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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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燃煤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设施运营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宣〔2011〕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2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燃煤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设施运营培训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燃煤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设施运营培训收费标准为678元/人、期。其中:培训费为300元/人、期(理论授课费160元/人、期,实践、实验教学140元/人、期),考试费为250元/人、期(理论考试50元/人、期,操作考试200元/人、期),教材费128元/人、期。
  每期培训时间60课时(课堂教学40课时、现场教学20课时),每期考试科目4科(理论考试2科、操作考试2科)。
  二、培训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要按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4元;实际操作每人每课时5元的标准扣减培训费。考试科目未达到4科的,要按理论考试每人每科50元;实际操作考试每人每科100元的标准退还考试费。培训除收取培训费、考试费和教材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11年9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三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公示制度收费,培训费、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费使用税务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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