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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3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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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厦劳社[2010]185号)以及《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1]209号)的规定,现将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及缴费时间
  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对象为,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已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时间为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2月20日。
  二、参保信息变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11月30日)向村(居)委会办理变更。
  依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1]209号)的规定,今年起,城镇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死亡或患有计生手术并发症的参保人员列入政府代缴范围,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此类人群的请于11月30日前到村(居)委会变更参保信息。
  三、缴费事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本村(居)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四、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五、其它注意事项
  为便于及时调整年满45岁农村计生对象的参保身份,今年起,参保业务中增加了“是否为农村计生对象”的信息采集,各村(居)委会应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所有的农村计生参保对象,参保信息中“是否农村计生对象”的内容调整为“是”。
  举例:某参保人,现年40岁,属农村计生对象,参保时选择的人员身份为“城乡居民”,“是否为农村计生对象”的字段应调整为“是农村计生对象”,该个人年满45周岁,地税局自动将其身份调整为“农村45岁以上计生对象”,享受计生补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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