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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连江县管道天然气试行销售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1]31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1
实施时间: 2011-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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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连江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请示》(榕价商[2011]23)号收悉。经研究,按照管道液化石油气热值置换的原则,对连江安然燃气有限公司气源置换后的管道天然气试行销售价格批复如下:
  一、居民用气价格为4.29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气中准价格为4.29元/立方米,允许上浮20%,下浮35%(5.15—2.79元/立方米),燃气公司可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本批复自管道天然气置换之日起执行,试行期至2013年9月30日止。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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