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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质量协调性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1]52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6-11
实施时间: 2011-6-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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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质量协调性的工作安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质量协调性的工作安排
  (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工作,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协调性,确保全年投资增长不低于20%,特提出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健全投资工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立项审批信息共享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归集全市年初至5月底的项目立项审批信息,并抄送市统计局、地税局、规划国土局、审批办;从7月份开始,市发展改革委于每月7日前归集全市上月项目立项审批信息并抄送市统计局、地税局、规划国土局、审批办。市统计局、地税局、规划国土局负责将项目立项审批信息分类、分地区转发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对应部门。
  (二)健全在建项目信息归集机制。
  1.市建委负责归集全市年初至5月底的施工许可证审批信息,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地税局和执法局;从7月份开始,市建委于每月7日前归集全市上月施工许可证审批信息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地税局和执法局。
  2.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归集全市年初至5月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信息,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执法局;从7月份开始,市规划国土局于每月7日前归集全市上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信息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执法局。
  3.市地税局负责将施工许可证信息分类、分地区转发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地税局,并据此建立建筑业营业税税源监管系统。
  4.市执法局负责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信息分类、分地区转发各区、县(市)和开发区执法局,并据此对全市在建项目进行执法检查。
  (三)强化投资信息联络沟通机制。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市直各部门要加强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联络,密切关注国家和省投资质量协调性评估工作开展及政策变化情况,争取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以便及时调整工作部署、改进工作方法,确保全市投资质量协调性评估成绩有明显进步。
  (四)完善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市发改、统计部门要研究具体方案,调整、优化沈阳市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功能,逐步实现与市统计局投资统计库联网,动态归集投资项目信息,对各相关部门按权限开放查询管理功能,实现资源共享。
  (五)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协调工作体系。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建委、规划国土局、执法局、地税局等部门要指定专门处室,明确相关责任人,负责投资信息归集、综合、分发等工作,指导区、县(市)、开发区相关部门工作,做到信息采集准确、格式规范、传输高效,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渠道畅通。
  二、加强在建项目监管
  (六)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市建委、执法局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建筑业市场监管及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不按规定进入建筑市场、违反市场准入条件、无证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完善建筑业营业税征管制度。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83号)要求,市建委、地税局要完善以属地纳税为主的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违规施工企业要予以查处。
  (八)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缴。市、区两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宣传力度,加强征收、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建筑业营业税征收台账,将在建项目全部纳入建筑业营业税征收范围,未足额纳税的要予以追缴,确保建筑业营业税应收尽收。
  三、完善项目投资统计工作机制
  (九)统一项目投资上报统计渠道。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的发改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协调,确保沈阳市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与市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保持一致。市发改、统计部门将定期对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组织上报数据质量情况进行通报。
  (十)统一新开工项目统计口径。各区、县(市)和开发区要以项目开工建设、形成投资且已纳入市统计数据库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标准;以项目审批文件作为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竣工数量统计的依据,不得随意分割项目、变更项目产业类型。
  (十一)严格投资统计制度。各区、县(市)和开发区要严格遵守国家、省统计工作有关规定,按时限要求分类做好项目投资入库审核工作,完善项目统计要件,确保在建项目100%纳入统计口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在建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上报投资,严禁建小报大、虚报投资,对发生类似问题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建立健全投资质量协调性评估机制
  (十二)建立质量协调性评估培训机制。市统计局要针对投资质量协调性工作要求及当前工作形势,每季度组织市、区两级统计、发改等部门,召开业务培训例会,宣讲专业知识,交流经验,调整改进工作。
  (十三)建立投资质量协调性评估机制。每月20日,市统计局要通报各区、县(市)和开发区上月投资质量评估结果,发布当月投资质量协调性调整目标,指导各区、县(市)和开发区优化投资结构。
  五、着力提高建设项目质量
  (十四)加快推进城镇亿元以上项目建设。市项目办及各区、县(市)和开发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突破土地、资金等发展瓶颈,缩短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力争签约项目30日内开工建设,续建未复工项目6月底前复工率达到95%以上,在建项目年内超计划完成投资。
  (十五)尽快引进一批城镇亿元以上项目。各区、县(市)和开发区要按照投资质量协调性评估报告,确定本地区城镇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项目引进目标,制定任务时间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储备一批项目、签约一批项目、建设一批项目。
  (十六)进一步挖掘城镇亿元以上项目。对签约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发改、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要联动配合,将其中条件具备的亿元以上商业项目剥离出来,单独审批核准。
  六、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十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1〕21号),市直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明确产业支持政策、打破行业垄断,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八)强化投资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联动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充分利用民声微博、民生访谈、市重点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等交流渠道,收集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限时办结。
  (十九)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建成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筑巢引凤,吸纳一批企业总部、领军产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进驻。发挥基础设施的先导性作用,推进五大发展空间基础设施建设,以主城区为中心,辐射副城和新城、新市镇,拓展客商投资空间,打造一批产业聚集带,形成新的投资洼地。
  七、完善投资考核激励机制
  (二十)完善项目与投资考评体系。加大投资、项目工作绩效考评力度,将投资质量协调性评估结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加大考评分值比重,修订考评细则,以统计数据库为准考评重大项目开工、竣工等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准确反映各区、县(市)和开发区抓质量促投资的工作成绩。
  (二十一)建立投资工作奖励机制。每年在市财力基建投资预算中列支专项资金,通过以补代奖方式,奖励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质量协调性评估成绩较好、投资和项目计划指标完成较好的区、县(市)和开发区。
  (二十二)开展投资工作评优活动。对招商引资、项目调度推进、跟踪服务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存在“庸、懒、散”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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