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11]2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5-5
实施时间: 2011-5-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46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我市民间投资发展,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积极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
  (一)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准入的投资领域和范围,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其他类型经济实体享受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有,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其他附加条件。
  (二)明确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对可以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城乡公用设施,应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对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应统筹规划,加快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格局。
  (三)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同时具备市场化条件的领域和主要依靠市场配置资源、同时国有资本参与程度较高的领域,国有资本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有序退出。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现代农业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对民间资本投资集中连片发展规模以上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项目、当年新建达到标准的畜禽养殖小区项目、当年新建农产品深加工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都市农业和生态农业。支持民间资本依托新城、新市镇及农业经济区(主导产业区),结合自然环境及地质资源条件,投资建设集旅游、商贸、餐饮等为一体的都市农业和生态农业项目,兴办或参与生产、生活、物流等项目。对民间资本入驻新城、新市镇和农业经济区的都市农业、生态农业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
  (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林业种植。积极培育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各类民间投资主体,参与优质种苗繁育、造林绿化建设。对达到“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经营标准的,在工商注册等事项上享受优惠政策。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水利工程。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支持农民个体、联户或集体承包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对民间资本投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给予政府补贴或赋予冠名权。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型工业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兴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投向新兴产业,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信息、生物医药、航空、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对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新兴产业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工业优势产业。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支持民间资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提升企业竞争力,重点发展汽车及零部件、现代建筑产业、农产品深加工、医药化工和冶金等领域,培育和建设一批千亿元产业集群。
  (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以及发展壮大期等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力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鼓励民间资金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领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进入铁路、公路、民航、电力、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电信运营与增值服务、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铁、轻轨、城市道桥、停车场、公路客货运输、公共交通、区域河流通航设施、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用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城市给水工程、农村改水等城镇供水设施,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电力综合管廊、电力过河隧道等供电设施,采暖热源、煤气开发输送与供应等公用设施。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外包。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竞争方式获取城市卫生清扫、垃圾清运、道桥维修、路灯维修、园林维护、绿化、城乡公路养护、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经营权。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以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介入机制,先试先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对民间资本参与且含有城市交通枢纽、人防功能的城市服务业综合体项目,给予优惠政策。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传统服务业升级。鼓励民间投资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现代服务业转变。对研发设计、会展博览、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民营企业,市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给予支持。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产业服务平台。鼓励民间资本建设、运营工业金融结算平台、产权股权交易平台等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工业、服务业等产业园区的综合物流领域。对列入市重点的产业服务平台项目,市工业发展资金和市服务业发展资金可给予重点支持。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按有关规定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信用担保公司或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支持。
  (十八)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对在沈设立总部和区域总部的民间大型产业(股权)投资机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给予一定比例的开办补助;另设独立法人机构的,按对地区贡献给予适当奖励;在沈开展投资活动的,按基金募集到位和投入规模情况及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生事业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医疗业。鼓励民间资本创办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民间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水、电、气、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自主定价。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文化体育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演艺、娱乐、影视制作、动漫制作、印刷发行、文化产权交易等文化创意产业,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设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建设体育场馆及全民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社会文化事业和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十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健全民生工程的民办公助制度,鼓励民间资本单独或联合投资建设社会福利项目,支持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出资举办老年人托养及康复、培训教育机构。
  七、建立健全民间资本进入机制
  (二十二)支持农村居民积极投资。深化农村土地流转改革,鼓励以承包土地入股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庄或农业企业,推进农业经营规模化发展。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双挂钩,鼓励农村居民财产性投资,通过置换宅基地等方式在城镇集中建房,通过退出宅基地所有权等方式在征地项目中获得收益。
  (二十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并购重组、股权出让、股票定向增发等方式,参与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实现产权多元化、资本证券化。
  (二十四)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项目市场化。研究制定政策,对具备条件的城市卫生清扫、垃圾清运、道桥维修、路灯维修、园林维护、绿化、城乡公路桥梁及隧道养护、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类项目,分批次分类型,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等竞争方式,引入民营企业承包运营,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二十五)加快建立大型产业投资基金。按行业分类,通过吸纳民间资本组建国有控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民间资本对涉及国家和民生的基础产业和城市公共设施、存在产业准入和行业技术等隐形门槛的领域投资。
  (二十六)加快开放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补偿收费立法,对城市供水、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采暖热源、煤气开发输送与供应、轨道交通、收费路桥、文教体卫和社会福利设施等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允许民间资本以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
  八、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二十七)加快构建公平竞争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实施投资环境阳光工程,向全社会公示各类扶持政策、享受标准、申报流程、申报情况和评审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快信用沈阳建设,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八)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取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发展成为总部企业。对完成海外并购的企业,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对在沈设立企业总部的,在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鼓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实现再融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融资渠道。
  (二十九)加快投资空间载体建设。推进全市工业产业集群优化晋级,做优、做强发展空间。改造提升区域商贸、金融、物流核心区,建设一批服务业集聚区。加快沈阳经济区新城、新市镇建设,规划启动“一个街道(乡镇)一条特色街区”和“一区(县)一创业基地”工程建设。健全、规范产业园区、新城、新市镇、特色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导民间资本集聚发展。
  (三十)强化投资信息和导向服务。进一步加强民间投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进展和分布情况。建立投资信息平台,发布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准入标准、供求洽谈等信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策采购目录。
  (三十一)进一步提高投资审批效率。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全面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投资审批权限,公布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继续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审批事项,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标准一致化、程序公开化、运行规范化、过程透明化。
  (三十二)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树立优秀民营企业家的良好形象。
  (三十三)建立鼓励民间投资激励机制。将民间投资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评中,逐步完善考评方式、方法,对各地区民间投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考评。对考评排名落后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考评排名优秀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和服务职能,健全联动工作机制,跟踪国家相关政策制订情况,对照本意见的各项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切实加以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 2012/7/6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2010/5/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 陕政办发[2012] 2012/9/9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川府发[2016]38 2016/9/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促进民 青政办[2016]22 2016/12/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民间投资服务 桂工商发[2016] 2016/9/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粤府[2011]19号 2011/2/24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 粤价[2012]173号 2012/7/3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 皖政[2010]77号 2010/9/14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 鄂政办发[2016] 201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