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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预[2011]1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7-1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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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切实加强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一)细化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直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于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支出项目,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类别、品目和相关支出标准,全面、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数量、单价、资金构成、预计实施时间。
  (二)规范编制政府采购调整预算。属于下列情形的,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部门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06]12号)规定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调整预算:
  1、部门预算已安排,执行中需调剂为政府采购的项目;
  2、预算执行中安排(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3、当年下拨中央专项中的政府采购项目;
  4、上年结余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
  5、其他资金来源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严格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省直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对分管部门申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有无应编未编、采购预算是否合理、采购预算说明是否全面等,省政府采购办对业务处审核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复审。凡未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采购调整预算的采购项目,省政府采购办一律不受理采购计划。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一)按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为使政府采购预算均衡执行,预防和减少因年末突击申报采购计划、延期报送采购计划及年末国库封账造成采购资金无法结算、采购运行规程执行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各单位要依据政府采购预算,于每月25日前向省政府采购办申报下一个月的采购计划;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应提前两个月申报采购计划;凡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各单位最迟于每年的9月30日前上报采购计划,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在11月15日前完成采购;凡10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各单位最迟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上报采购计划,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在11月31日前完成采购。凡是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采购计划(包括年中追加的采购资金计划),省政府采购办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按照相关支出标准和市场价格填报参考价格,采购计划要详细填写采购品目名称、技术参数、资金性质、金额、交货时间等采购信息。省财政厅各主管业务处应加强对预算单位申报采购计划项目和资金的审核,重点审核采购项目有无采购预算、是否串项、参考价格是否合理等。省政府采购办对省财政厅各主管业务处审核后的采购计划进行复核。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定期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权威的通用设备及大宗商品价格信息,向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提供商品价格信息服务,为规范填报和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提供支持。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其中,符合政府采购目录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可由预算单位申请分散采购计划,预算单位申报的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须报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政府采购办核准,同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中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履行审核、核准手续。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不得擅自变动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和金额。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应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废标。采购人不准随意调整采购项目数量和档次标准;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采购人不准增加采购项目数量或提高档次标准。
  (四)严格履行政府采购资金核算程序。
  1、预算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指预算内、财政专户资金采购项目),应先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选择申报集中采购资金用款计划或分散采购资金用款计划,由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国库处审核批复。
  2、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资金用款计划,在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申报集中采购计划或分散采购计划,每个政府采购计划必须和资金用款计划一一对应,由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省政府采购办依据《省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审核批复并自动生成采购计划号,省政府采购办将批复的集中采购计划在网上下达给省政府采购中心。分散采购批复计划由预算单位自行下载并打印。
  3、省政府采购中心接收到集中采购计划后,按照规定程序启动采购活动。分散采购计划按照法定规程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4、集中采购活动完成后,对单一资金来源的采购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标结果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预付款)通知书》,通过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传送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于多资金来源的采购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各资金来源所占比例和中标结果,计算出相应资金来源付款额度并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预付款)通知书》,通过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传送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5、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依据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传送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预付款)通知书》,经审核无误后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中标(成交)政府采购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分散采购计划的付款由预算单位依据分散采购批件、发票复印件等结算票据复印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到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6、预算单位上报的集中采购计划或分散采购计划付款完成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自动冻结剩余的资金,经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确认核实后,省财政厅国库处对预算单位每个资金用款计划节约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统计计算,由预算处将政府采购节约指标收回。
  三、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管理
  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单一资金来源项目,使用省级一般预算资金采购节约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财政专户资金或政府性基金采购节约的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使用中央专项资金采购节约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收回,预算处按专项资金规定用途重新按排专项支出。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多资金来源项目采购节约资金,按照上述原则管理使用。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具有链条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关联性强的特点,省直各部门、省财政厅各相关处室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努力做好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同步监督,不断强化协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质量和效率。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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