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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泉州师范学院闽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1]31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28
实施时间: 2011-7-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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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福建师范大学等学校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11〕91号)收悉。为了进一步推动闽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先行先试,根据泉州师范学院开展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办学实际,经研究,核定泉州师范学院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电子商务、通信工程、经济学和广告学等4个专业学费标准为15000元/生.学年,艺术设计和动画等2个专业学费标准为18000元/生.学年。学生在台湾期间的学习费用根据合作办学协议,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以上学费标准从2011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泉州师范学院应及时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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