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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1]32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2
实施时间: 2011-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7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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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继续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请示》(厦价服〔2011〕24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9〕229号)已经到期,为继续支持厦门经济特区规范养犬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46号)文件精神和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服务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即:第一年首次领证800元/只、年;第二年起200元/只、年;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具体执收单位由你们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及厦门市政府有关养犬管理专题会议纪要(〔2007〕34号)具体确认。
  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主要用途:养犬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牌,对犬只植入身份识别芯片,强制免疫,收容犬只,犬只收容场所建设,无害化处置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开支。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7月31日止。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做好收费公示,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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