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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1]38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16
实施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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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闽清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外气量销售价格为101.9076元/吉焦(折3.889元/立方米)。
  对闽清供气价格问题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督【2011】11号意见执行。
  二、核定城市燃气公司对非居民用户的最高销售价格为4.20元/立方米。城市燃气公司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三、本通知自2011年9月20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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