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沪就发[1998]4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1999-1-1
实施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5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1998)3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单位缴纳的2%失业保险费,其中增缴的 1%失业保险费从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划转, 原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年内仍由单位按原渠道交给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职工个人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全市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不建个人帐户。
  二、1998年底以前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确定。(即按个人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三、为了减轻部分困难职工的负担、对下列四种对象,个人免交失业保险费:
  l、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2、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职工;
  3、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职工;
  4、与单位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的人员。
  四、自1999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一征收。所有单位均按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鲁地税发[2006] 2006/3/21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保障 西中支[2006]44 2006/2/21
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1995/1/1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次修正] 2000/11/18
福建省人大常委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 1998/1/1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工商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有 京劳社保发[200 2001/3/27
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 1999/3/17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有关问 京劳社失发[200 2001/6/25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补贴企 甬地税一函[200 2009/3/2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199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