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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沪就发[1998]4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1999-1-1
实施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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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1998)3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单位缴纳的2%失业保险费,其中增缴的 1%失业保险费从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划转, 原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年内仍由单位按原渠道交给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职工个人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全市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不建个人帐户。
  二、1998年底以前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确定。(即按个人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三、为了减轻部分困难职工的负担、对下列四种对象,个人免交失业保险费:
  l、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2、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职工;
  3、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职工;
  4、与单位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的人员。
  四、自1999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一征收。所有单位均按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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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 沪财预[2006]22 2006/3/21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大政发[1997]47 1997/1/1
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穗府[1994]89号 1994/10/1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达到一 赣地税函[2004] 0001/1/1
福建省人大常委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 1998/1/1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 1999/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