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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人才中介机构人事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1]38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28
实施时间: 2011-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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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县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人才中介机构人事代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人才中介机构人事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制定的人才中介机构人事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是指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全省按有权机关公布的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人才中介机构除外),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委托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服务收费。
  (一)人才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接管委托人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资料,按每人每月20元收费,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办理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负责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的寄存和接转、连续工龄的计算和档案工资的调整、记载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和确认、转正定级、社会保障、出国政审、户口手续办理、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协调人事争议、出具相关人事证明等与人事档案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二)单纯存档按每人每月10元收费,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二、前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三、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以及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规定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全省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人才中介机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服务收费,按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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