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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电[2011]3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9
实施时间: 2011-10-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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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各成品油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2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00元。我省中心城市福州市的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9390元/吨调整为9090元/吨;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8530元/吨调整为8230元/吨。由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下达我省国Ⅲ汽油销售价格,我省销售国Ⅲ汽油仍按国Ⅱ汽油价格执行。
  根据现行我省“三价区高于一价区100元/吨,二价区高于一价区35元/吨”的规定,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1、附件2。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各价区划分及有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我省未实行统一配送,省内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35元/吨确定。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水平见附件3。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以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五、本通知自2011年10月9日零时起执行。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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