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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保综发[2003]1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4-9
实施时间: 2003-4-9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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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探索企业工资的市场决定机制,现就本市企业继续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或进行公司制改制(含上半年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正常生产经营且上年不亏损的地方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转制企业)。此类企业按50%的面掌握。
  二、条件
  申报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转制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两项机制:
  1、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当年工资水平应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确定,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协商内部分配方案。在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时,应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在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效益下降或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的,应适当控制工资水平;出现亏损的,应降低工资水平;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得增加工资。
  2、经营者收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企业必须建立经营者收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应反映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其经考核后的经营业绩紧密联系,并与企业职工内部分配相分离。
  三、申报程序
  1、企业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拟按本通知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工资协议、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办法和本通知附表一、附表二),报主管部门和主管财税部门。由市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工资管理但财税隶属关系在区或县的企业,应事先征得所在区或县的财税部门同意。
  2、经主管部门和主管财税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在当年9月底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主管财税部门及时将审核情况报市财政局。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建立和完善前述机制的实际情况,会市财政局审批。审批部门一般在收到报告后2个月内予以批复。区县所属的转制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由区县参照上述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进行审批。
  四、对已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的管理
  1、转制企业应在次年初将上年工资执行情况按附表二、附表三填列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区县审批的由区县汇总),在2月底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转制企业在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企业工资总额、人均工资、人均实现税利进行专项审计,并在4月底以前将专项审计报告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转制企业每年应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确定的原则,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当年度的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案。签订的工资协议一般应在6月底之前按规定程序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转制企业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经现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可继续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5、转制企业投资方发生变化或企业税收征管由市级改为区、县的,经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6、转制企业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视经济效益好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随意提高或压低职工工资水平的,或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额与当年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不一致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7、凡未按本通知规定实施的企业,应从当年起退出试点,并按面上工效挂钩办法执行,人均工资和效益基数试点前最后一年的清算数核定。
  五、企业根据集体协商确定发放的工资总额,可根据有关规定按实列支成本费用,年终不再进行清算调整。
  六、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当年摊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当年应全部发放。应付工资科目中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应在三年内转销。
  七、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应根据民身生产经营特点和人员构成情况,在理顺工资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起与效益相联系、体现激励与约束并且能增能减的工资分配制度。同时,应加强工资的日常管理和人工成本的管理,建立起真实的企业工资台账。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内部工资管理加强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台账。
  八、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关于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2]7号)文件执行,并按本通知第四条第1点规定上报实施情况。
  九、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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