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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医院及大中专院校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注[2011]5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0-19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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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中介鉴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8号)精神,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度起,医院等医疗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审计的非营利组织范围
  (一)医院等医疗机构。包括:省、市、县地方各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等公立医院。
  (二)大中专院校。包括: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校。
  (三)各类基金会等。包括:地方各级政府、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基金会。
  二、实施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在我省境内依法经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成立的,近三年未受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或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范围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及有关附表、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要点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要熟悉掌握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及审计要点。
  (一)财务会计方面情况
  1、单位预算管理。是否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预算,将单位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是否按照各项经费和专项资金规定支出范围和用途据实列支;是否存在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情况;是否存在以“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票据充抵支出现象。
  2、会计机构设置。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3、会计人员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4、会计核算。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目,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签章、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账外设账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货币资金管理。是否建立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是否存在由一人单独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的行为,是否存在办理收款和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由一人保管的现象;是否存在坐收坐支行为等。
  6、资产管理。是否建立了实物资产的取得、使用、保管、盘点及处置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固定资产账簿登记制度和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账账、账实、账卡是否相符;大型设备购置和管理、基本建设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7、财务决算数据是否真实,账、表是否一致。
  (二)医疗机构相关情况
  8、医疗机构审计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印发的《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会协[2011]3号)关于总则、初步业务活动、计划审计工作、风险评估、了解内部控制、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和附则的具体规定,结合接受审计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规范有序地做好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三)大中专院校相关情况
  9、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尚未制定和印发《大中专院校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之前,参照《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总则、初步业务活动、计划审计工作、风险评估、了解内部控制、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和附则的具体规定,结合接受审计大中专院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四)基金会相关情况
  10、各类基金会设立的条件、主管部门、基金项目、基金使用范围。
  11、基金募集方式及基金实际收支结余情况。
  12、各类基金使用的效果和社会效益。
  13、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尚未制定和印发《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之前,参照《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总则、初步业务活动、计划审计工作、风险评估、了解内部控制、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和附则的具体规定,结合接受审计基金会的实际情况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使用
  各非营利组织在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时须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在对非营利组织实行财务和财政管理工作中,要充分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的财务报表反映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业务信息,为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和财政精细化管理水平创造有利条件。
  各非营利组织及其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医院等医疗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56号文件和黑政办发[2010]58号文件精神的实际步骤和具体措施,对于拓展注册会计师执业领域,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中介鉴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非营利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要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加强本地区(系统)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纳入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区(系统)实际,研究制定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实施办法,组织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非营利组织严格执行,切实做好2011年及以后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同时,认真做好本地区(省直系统)所属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的非营利组织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填报《黑龙江省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非营利组织基本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分别以市(地)和省直系统为单位汇总,并对本市(地)和省直系统所属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的各类非营利组织机构设置、类型、数量等情况做出简要说明,于2011年1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提报电子文档。联系人: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王健、管庆伟;联系电话:0451-53658583转8509、8511;电子邮箱:财政系统通过内部电子邮箱上报,省直各单位通过外网电子邮箱107727754@报送(可登录黑龙江省财政厅外网门户网站,网址:www.hljczt.gov.cn,在左上角“财政公告”栏中下载本通知附表电子文档)。
  各非营利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财政部和国家主管部(委)颁布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聘请中介机构经费开支渠道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足额结算和支付审计费用。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精心组织,切实树立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尽职尽责服务的理念,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政策法规,遵循执业准则,坚守职业道德规范,高质量地完成我省非营利组织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努力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规范执业,确保质量。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开展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审计。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总结实施新审计准则的经验,加强与非营利组织的沟通,正确把握区别与特点,科学计划审计工作,合理安排审计资源,增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依照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的有关指导性文件,加紧建立和完善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的业务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客观、公正地反映医院、大中专院校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使用,为政府及相关部门科学决策、合理预算,提供可靠的鉴证信息。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开展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有违规执业、通同作弊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取消其从事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的资格。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认真查找审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完善,并将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和非营利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要不断总结本地区、本系统所属非营利组织开展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推动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黑龙江省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非营利组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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