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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用浙江省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系统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采监[2011]1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4-13
实施时间: 2011-4-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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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部分省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切实提高公务用车控购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我厅开发完成了“浙江省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控购管理系统”),现决定在部分市、县(市、区,下同)及省级部分单位试行(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列入本次控购管理系统试点的单位为部分市、县及省级部分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控购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及系统运行环境
  (一)系统主要内容
  控购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基础信息维护、车辆编制管理、购车管理和综合查询统计四个子系统,其中:
  1.基础信息维护子系统是对购车单位基本信息、车辆信息进行维护,主要包括财政归口业务处室维护、单位人员编制、性质等信息维护和修改、新增车辆信息维护、修改车辆信息及车辆处置等。
  2.车辆编制管理子系统主要用于单位公务用车编制信息管理,包括公务用车编制信息维护、编制变更申请、编制审批、编制核定等。
  3.购车管理子系统主要用于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管理,包括公务用车新增、报废更新、转让更新、捐赠转入等。
  4.综合查询统计子系统主要用于公务用车基本情况、增减变化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按用户、车型、定编情况等类型统计。
  (二)系统运行环境
  1.联接和使用“因特网”的网络环境;
  2.Windows 2000/XP/2003操作系统;
  3.Inter Explorer 浏览器6.0版;
  4.Microsoft Execl 2003版;
  5.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终端设备。
  三、具体工作要求
  1 .试点市、县应当对本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及车辆配备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填报,其中事业单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省级试点单位仅对机关本级所有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及车辆配备使用情况进行梳理、登记。
  2.试点市、县应当要求本地区采购单位如实填写《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单位车辆编制信息登记表》、《单位车辆基础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3),经单位人事和车辆管理部门审查、单位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试点单位应书面填写上述相关表格,经单位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并通过控购管理系统录入填报相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信息(人员编制批复等车辆定编依据文件应一并扫描录入),由计算机自动汇总上报。试点市、县(市、区)由财政(控购管理)部门在控购管理系统中按采购单位集中录入登记、填报。
  3.试点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控购管理系统中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本地区所有采购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统计汇总表》(见附件4),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各单位上报的车辆数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数据的衔接工作。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相关数据在控购管理系统锁定,作为各地采购单位今后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依据。
  4.试点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及车辆配备使用情况清理登记(网上录入)工作应当于今年4月底前完成,并于5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财政厅。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试点单位需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事先在控购管理系统中登记采购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及车辆配备使用情况,并通过控购管理系统办理公务用车控购手续,省财政厅不再受理书面的公务用车控购申请。
  对公务用车控购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是实现财政支出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同时,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并组织人员力量将各项工作抓紧抓好,以确保控购管理系统顺利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电话:省财政厅采监处:0571-87057666、87058489;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有限公司:0571-28978881、28819668。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公务用车试点单位名称.doc    
附件2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doc    
附件3单位车辆基础信息登记表.doc    
附件4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统计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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