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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企[2011]1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3-10
实施时间: 2011-3-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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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市属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制定了《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能力,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0〕5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08〕66号)文件精神,从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注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适当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包括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和担保业务培训、担保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担保信息化建设经费补助等。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七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独立开展业务。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发生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1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八)其他。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四)当年新发生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其他。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再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机构提供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担保情况汇总表,再担保机构提供经被再担保的担保机构盖章确认的再担保情况汇总表。
  (五)担保(再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六)担保(再担保)机构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担保(再担保)机构完税证明材料。
  (八)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并认真组织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审核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支持项目计划建议。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支持项目计划建议,审定资金分配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区(市)财政部门,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收到的业务补助、保费补助等担保资金,计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收到的资本金注入资金,做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财政部门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
  第十八条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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