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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农[2011]1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3-18
实施时间: 2011-3-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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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制定了《青岛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青岛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鲁财农〔2010〕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基金,是指由省和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由林业、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编制辖区内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和年度补偿基金支出计划,落实公益林管护任务,对补偿基金的使用效益进行检查和验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分配、拨付补偿基金,对补偿基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和管护现状,不断加大对公益林管护的投入力度,并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第二章 补偿基金使用
  第五条 补偿范围
  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根据市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核查认定的市级公益林林地。
  第六条 补偿对象
  承担国家级或市级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 补偿标准
  补偿基金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具体为:
  国有的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八条 管护补助支出使用范围
  (一)国有的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用于对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进行补助,包括管护人员劳务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补植和抚育等管护支出。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用于对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包括管护人员劳务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补植和抚育等管护支出。
  管护补助支出中的管护人员劳务费标准由市林业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其余管护补助支出由国有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
  第九条 公共管护支出使用范围
  公共管护支出由市级统筹安排,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公益林管护所需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等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和市级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各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5日前,联合正式行文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报送当年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及结余情况、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管理及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情况等。同时,一并报送上年度补偿基金支出情况表(附件1)、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表(附件2)和当年补偿基金支出计划申请表(附件3)。
  第十二条 市林业局根据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征占用情况、各区市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和结余情况及补偿基金申请,核定各区市补偿基金数额,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将补偿基金拨付到各区市。
  第十三条 市级林业局使用的公共管护支出,由市林业局门提出申请,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各区市林业局使用的公共管护支出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市林业局负责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财政部门提出管护补助支出资金拨付申请。各区市财政部门对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管护补助支出。其中,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费以及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其他管护补助支出,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直接发放给个人。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每年要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提出具体使用方案。其中,国有单位补偿基金使用方案要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集体和个人补偿基金使用方案要报各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公益林管护人员录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各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样式见附件4)。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要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样式见附件5)。
  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按照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公益林管护责任书有关内容对其管护情况进行考核确认。
  第十八条 市林业局对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管护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符合管护责任书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全额兑现管护补助支出。对管护人员不尽职以及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不按要求履行管护责任或因故造成公益林资源非正常损失的,扣减或不予拨付补偿基金,直至终止管护任务,调出补偿范围。
  扣减的补偿基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区市在申请下年度公益林补偿基金时,对结转资金作相应扣除。
  第二十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区市,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将在下一年度一次性调减公共管护支出,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安排下一年度公共管护支出。
  (一)违反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和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较严重的;
  (二)上报征占用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或报送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
  (四)经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对中央和市级补偿基金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可用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原因调减的资金对其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国家级或市级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可并账核算。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和集体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并对国家级和市级补偿基金分别设置专账独立核算。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补偿基金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停拨补偿基金,直至取消补偿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印发的《青岛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青财农〔2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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