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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商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汽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企[2011]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3
实施时间: 2011-1-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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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汽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10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汽车下乡”政策如期结束。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增强协作,采取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到“汽车下乡”政策的截止日期以及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把国家的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二、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规定,在政策期内购买汽车下乡产品的农民,申领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各区(市)财政部门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要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购买车辆的补贴资金,既要确保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三、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汽车下乡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数据吻合。各区(市)财政局认真填写《汽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附后),并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
  四、各区(市)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继续按照《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有关车辆的报废、拆解、转让过户、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等后续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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