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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购[2011]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7-6
实施时间: 2011-7-6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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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2011年7月6日
  附件: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并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考核管理结果应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管理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由江西省财政厅组织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等规章制度情况。
  第七条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采购项目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与开展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规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建立是否具有合法性和科学性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职人员数量、职称和专业技能情况、场地设施情况,以及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或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规模及效益情况。包括代理业务项目数量、成交金额和资金节约率等情况。
  第十一条 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情况。日常基础工作是指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业务基础工作是指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率,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率和质疑答复满意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报送等。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
  第十三条 被质疑、被投诉的情况。质疑接受情况和质疑答复是否及时、规范,投诉事项是否成立等。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等;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行为;是否在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等。
  第三章 日常考核与处理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在代理每项政府采购项目前应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协议,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协议发生两次的,整改学习一个月;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整改学习三个月。
  第十六条 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非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条件,以及将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资格条件出现两次的,整改学习六个月。
  第十七条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活动无效。发生一次的,整改学习六个月;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不得将企业和产品的排名、评比、称号作为招标采购的限制性条款和评审依据。
  在招标过程中将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条件的限期改正或作为废标处理。
  在招标过程中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发生两次的,整改学习三个月;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整改学习六个月。
  第十九条 未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发生一次,整改学习六个月,发生两次及以上,报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建议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未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发生一次,整改学习一个月;发生两次,整改学习三个月;发生三次及以上,整改学习六个月。
  第二十条 未落实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如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等,限期改正,并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情况的;透露影响公平竞争有关情况的,终止招标活动,给予通报,由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整改学习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发生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供应商质疑二次的,整改学习三个月。
  发生对供应商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二次的,整改学习三个月。
  发生质疑答复结论与投诉等最终结论不相符三次的,整改学习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公告的,整改学习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资料保存不当,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资料的,整改学习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未制定工作纪律,未设置工作岗位,未明确管理操作权责,未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责令限期制定,并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有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取消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认定资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
  除取消资格以外,因其他政府采购业务受到处罚的代理机构在处罚期内不得在全省从事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四章 年度考核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年终考核。考核实行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每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代理机构应对上年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在每年终了后四个月内对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年终考核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业绩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四个方面。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60分)。
  (一)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委托协议的(3分)。一次扣1分。
  (二)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非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将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资格条件的(6分)。一次扣3分。
  (三)代理机构接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5分)。一次扣5分。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将企业和产品的排名、评比、称号作为限制性条款和评审依据的(6分)。一次扣2分。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规定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条件的(3分)。一次扣1分。
  (六)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的(3分)。一次扣3分。
  (七)未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10分)。一次扣10分。
  (八)未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5分)。一次扣1分。
  (九)未落实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5分)。一次扣1分。
  (十)质疑答复情况(8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质疑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一次扣2分;质疑答复结论与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论不相符的一次扣2分。
  (十一)未按规定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公告的(6分)。一次扣2分。
  第三十一条 内部管理制度的考核(10分)
  (一)未制定工作纪律要求,扣1分。
  (二)未设置工作岗位,未明确管理操作权责,扣1分。
  (三)未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扣1分。
  (四)有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的,扣2分。
  (五)采购资料保存不当的,扣2分
  (六)收费不合理、资金管理不严、有关资料和报表报送不及时的,扣2分。
  (七)未组织内部培训的,扣1分
  第三十二条 业绩情况的考核(10分)
  一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不足3宗的(含3宗),扣10分。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情况的考核(20分)
  (一)甲级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需在30人以上,乙级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需在10人以上(10分),每少一人扣1分。
  (二)甲级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60%,乙级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40%(10分),不足扣5分。
  第三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年终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整改的,由财政部门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整改学习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 年终考核七十分(含七十分)以上为达标;七十分以下,五十分以上(含五十分)的,整改学习二个月,进行内部整顿;五十分以下的,整改学习,并报资格认定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在考核过程中被要求整改学习的代理机构,在整改期间须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及规章,整改学习结束后向省财政厅和所在设区市财政局递交整改学习情况报告。在整改学习期间不得开展任何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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