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领用《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有关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6-20
实施时间: 2011-6-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直公益性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11]37号)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正式启用,现行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应当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领购申请函及《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会员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领审批表》(可从广东非税收入网下载),在领购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项目并加盖公章,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及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已经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单位,需要提供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通知。
  从2011年6月27日起行政事业单位携《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直接到省票据监管中心审批;社会团体及基金会携《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经主管单位或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前往财厅主管业务处室及综合处审批。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会员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领审批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 闽财非税[2016] 2016/5/6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晋财综[2024]6号 2024/2/28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 2024/5/7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 粤财综[2011]37 2011/7/1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 京财综[2011]10 2011/7/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 黑财费[2011]4号 2011/3/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 沪财库[2024]9号 2024/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