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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领用《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有关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6-20
实施时间: 2011-6-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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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直公益性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11]37号)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正式启用,现行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应当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领购申请函及《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会员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领审批表》(可从广东非税收入网下载),在领购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项目并加盖公章,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及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已经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单位,需要提供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通知。
  从2011年6月27日起行政事业单位携《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直接到省票据监管中心审批;社会团体及基金会携《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经主管单位或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前往财厅主管业务处室及综合处审批。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会员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领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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