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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节能[2011]20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5-23
实施时间: 2011-5-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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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区市发改局、财政局,有关节能服务公司,有关审核机构: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精神,为加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我市2010年度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展情况,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拟于近期对我市2010年度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进行清算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完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审核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
  (四)《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三、审核方法
  此次审核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进行。审核机构应要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计量测试、分析计算、随机访问等方法进行审核。审核要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真实和审核过程的公平、公正。
  对已经完工且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项目,审核机构要按照实际节能量进行核实;对稳定运行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项目,审核机构要在综合考虑负荷、季节变化的基础上,测算项目形成的年节能能力。
  四、审核程序和时间
  (一)审核程序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中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主要步骤为审核准备、文件审查、基准能耗状况现场审核及实际节能量现场审核等。
  (二)审核机构要在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全部审核任务。
  五、有关要求
  (一)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审核机构不再继续开展审核工作:
  1.稳定运行达不到三个月的项目;
  2.相关节能服务公司、业主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4.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5.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6.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7.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8.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9.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10.热电联产类项目;
  11.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2.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3.已获得国家或市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二)审核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对节能发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审核,不得向节能服务公司索要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资料,不得向外泄露审核有关信息;审核报告的编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格式和要求,上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机构要做好卷宗备案和备查。所有审核报告均需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批准并盖章确认。
  (三)审核机构有下述情况的,将不再委托节能量审核任务:
  1.审核完成后未及时报送项目审核报告,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含)以上;
  2.因审核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产生纠纷;
  3.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两个(含)以上项目节能量出现较大偏差;
  4.拒绝接受节能量复核;
  5.向被审核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6.出具虚假审核报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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