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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住金字[2011]3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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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开展,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对照住建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市管理中心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指南(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指南(试行)
  第一部分 基本政策和规定
  一、贷款对象
  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开户缴存的时间应满6个月);
  (二)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三)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手房40%);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六)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
  (七)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5年后,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注: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管理中心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三、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依据以下三个条件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1、七区范围执行最高限额标准,即商品房贷款最高40万元,二手房贷款最高25万元。
  2、五市范围执行区域限额标准,即商品房贷款最高20万元、二手房贷款最高15万元。
  (二)按公积金缴交基数计算的可贷额度。
  计算公式: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可贷年限×40%。
  (三)按房价款的规定比例计算的可贷额度。
  商品房不高于房价款的70%;二手房不高于房价款的住房60%。
  提示:在不超过各区域限额标准的前提下,贷款额度以(二)、(三)项计算的较小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倍数确定。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依据借款人贷款额度、偿还能力、可贷年限及本人申请,由贷款人决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银行贷款部分的年限必须一致。
  五、贷款种类
  住房公积金贷款分为单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两种。
  单纯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是指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既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商业银行申请一般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公积金组合贷款。
  六、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利率。
  还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将于次年的1月1日按调整后的利率标准执行。
  七、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加当期应还利息,贷款利息逐月减少,本息合计逐月递减。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收款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收款人,必须是房屋出售人。
  九、贷款受理地点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到房屋所在区域市管理中心下辖的管理处办理:
  市南管理处:市南区山东路2号乙,电话: 83899503
  李沧管理处: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8楼,电话:68698117
  崂山管理处:崂山区香港东路268号,电话:88978601
  黄岛管理处:开发区长江东路313号世纪悦海大厦,电话:86894326
  城阳管理处: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电话: 87757653
  即墨管理处:即墨市振华街180号(安居小区)6号楼甲,电话:88576881
  胶南管理处:胶南市珠海东路163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电话:85173285
  胶州管理处:胶州市湖州路240号,电话:87224097
  平度管理处: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金融大厦6层,电话:88338377
  莱西管理处:莱西市黄海中路8号莱西宾馆3号楼,电话:88485490
  第二部分 贷款办理
  一、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
  (一)办理场所
  市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
  (二)办理要件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复印纸。
  1、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查询单(申请时现场打印);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3、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
  提示: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必须提供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应高于工资收入证明的60%。单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能够达到选定期限月还款额的偿付能力(月还款额不高于缴交基数的60%),则无需提供收入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户口簿索引页及单页复印件一份;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单页复印件一份;户口簿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市居住的暂住证明。申请人未婚的,本地职工未婚证明须由户籍所在区域的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外地职工出具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有困难的,也可由所在单位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婚证明;离异未再婚的申请人,提交的离婚证明与户籍载明的婚姻状况信息不相符的,须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未婚证明。未婚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月(注:借款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可不提供未婚证明);
  5、购房合同或协议正本复印件一份(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预告登记复印件一份);
  6、购房首付款收据复印件二份(需加盖开发商印章);
  7、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一份(用红笔框示加盖开发商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如购房合同中附平面图、配置图,无需单独提供);
  8、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9、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未办理联名卡的申请贷款,同时办理);
  10、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复印件一份;
  11、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需满足贷款银行的相关要求;
  12、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三)办理流程
  贷前咨询→受理→审核→审批→签订合同→抵押登记→贷款发放→结清贷款办理撤押。
  提示: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首先确认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标注的信息是否一致,如信息不一致,须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管理中心缴存专柜办理修改手续。
  1、贷前咨询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市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配偶登陆市管理中心网站(),计算可贷额度,下载并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贷款受理、审核
  借款人持《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应提供的材料,向市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提出申请(已婚借款人,须配偶同时到场协同办理;共有产权的,也须共有产权人同时到场办理);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后,收取相关材料,出具预审意见。
  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向市管理中心和银行提出申请。
  3、贷款审批、签订合同
  提示: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若所购住房存在土地抵押,在贷款申请受理后,应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先到售房单位办理土地撤押手续,然后返回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
  市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依据授权审批贷款。通过后,与申请人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盖章。组合贷款应分别与市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分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
  4、抵押登记
  申请人持手续齐全的贷款材料和各区域抵押登记所需材料,到辖区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5、贷款发放
  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取得抵押登记证明材料后,办理划款手续,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划付凭证,此后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款。
  6、结清贷款办理撤押
  (1)结清贷款后,市内四区以外的其他购房区域,按抵押登记机构的规定,由抵押注销申请人持《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撤押手续(贷款时已缴纳保险的,持退保证明到保险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2)按抵押登记机构的规定,购房区域为市内四区的须由抵押权人办理撤押手续,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的,结清贷款后由中心负责办理撤押手续;抵押权人非公积金中心(抵押权人为银行)的,中心在结清贷款当日出具《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注销)等材料,由借款人持材料到相关银行申请抵押权人为其办理撤押手续。
  (四)办理时限
  申贷材料齐全,贷款受理到贷款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应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一周内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本次贷款申请自动撤销,如申请人继续办理,需重新申请;办妥抵押登记,收到抵押登记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办妥划款手续。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的,结清贷款后五日内办结撤押手续(交易中心三日内办妥)。
  二、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
  (一)办理场所
  市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
  提示: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按交易房屋所在区域,由市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受理,其中,市南管理处受理市南、市北、四方区范围内的二手房贷款业务,其他管理处受理本行政区域的二手房贷款业务。
  (二)办理要件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复印纸。
  办理要件除提供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交的(1)、(2)、(3)、(4)、(8)、(9)、(11)项材料外,还需提供:
  1、卖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卖方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存折复印件一份;
  3、《房屋买卖契约》或《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4、购房首付款收据复印件一份;
  5、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一份;
  6、交易房屋房产证中没有载明建成年代的,需提供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载明房屋建成年代的调档证明原件一份;
  7、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三)办理流程
  贷前咨询→评估测绘→受理→审核→审批→签订合同→产权过户、抵押登记→贷款发放→办理撤押手续。
  提示:其他区域的二手房贷款流程如与市内四区不同,请按购房地区域的业务流程办理(可登陆市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1、贷款咨询、受理、审核、审批、签订合同及发放流程与商品房贷款一致。
  2、评估测绘
  申请人到约定的评估机构办理房产评估手续,同时到相关的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测绘手续。
  3、产权过户、抵押登记
  申请人及卖方到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在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提示:个别区域二手房贷款,需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后借款人持《收件回执》等证明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签订合同后办理抵押登记。
  4、贷款发放
  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取得抵押登记证明材料后,办理划款手续,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划付凭证,此后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款。
  5、结清贷款办理撤押
  结清贷款手续与商品房贷款办理时限一致。
  (四)办理时限
  二手房贷款办理时限与商品房贷款办理时限一致。
  三、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
  提示: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仅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推行。
  (一)办理场所
  市南管理处、李沧管理处。
  (二)办理要件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管理处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复印纸。
  1、回迁安置房屋符合抵押登记条件,以回迁安置房屋提供贷款担保的,办理要件除提供商品房贷款需提交的1、2、3、4、7、8、9项材料外,还需提供:
  (1)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回迁安置协议或购房合同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差额款付款收据复印件;
  (4)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2、回迁安置房屋不具抵押登记条件,需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办理要件除以回迁安置房屋提供担保贷款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原件。
  (三)办理流程
  1、以回迁安置房屋抵押担保申请贷款,办理流程参照商品住房贷款办理流程。
  2、由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提示:现阶段因青岛市置业担保中心职能发生变化,暂不能办理此类业务。
  贷前咨询→受理→办理担保手续(担保机构)→审核→审批→签订合同→合同签章→贷款发放。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贷前咨询同商品房贷款咨询流程
  (2)贷款受理
  申请人持《贷款申请审批表》、拆迁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协议(或购房合同)等材料,向市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提出贷款申请(已婚借款人,须配偶同时到场协同办理);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证明》。
  (3)办理担保手续
  申请人持《可贷额度计算证明》,向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担保机构审核认为符合担保条件的(申请人须向担保机构提供有效房产作为反担保物),受理并于办妥反担保房产抵押登记后,出具《担保函》。
  (4)审核、审批、签订合同
  市管理中心收到担保机构移交的《担保函》等材料后,申请人按照通知的时间,持经初审的贷款材料市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贷款手续,经审核、审批,签订《借款合同》。
  (5)合同签章
  申请人持《借款合同》到受托银行、担保机构办理合同签章手续后,将合同交回市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
  (6)贷款发放
  贷款手续齐备后,办理划款手续,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划付凭证,此后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款。
  (四)办理时限
  申贷材料初审,当日完成;收到《担保函》等担保材料后,贷款审核、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借款合同》签章返回后三个工作日内,办妥划款手续。
  第三部分 贷后服务
  一、提前还贷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可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包括提前部分还款、提前结清贷款。
  (一)提前部分还款
  1、办理场所
  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的市管理中心管理处。
  2、办理要件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合同》;
  (3)借款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公证委托书原件到场办理;
  (4)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签字确认→银行交款→记账→还贷
  (1)申请
  除每月扣款日、会计记账日(即7、8、17、18、27、28日,遇节假日顺延)外,借款人可到受理贷款的市管理中心管理处申请办理。
  (2)签字确认
  借款人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申请表》、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补充合同》。
  (3)银行交款
  借款人持《现金缴款单》到指定银行将还款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于当日将缴款单回单交回,作为还款证明。
  (4)记账
  会计人员凭交款回单记账后,部分还款手续办结。
  5)还贷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按调整后的期还款额还款。
  4、办理规定
  (1)提前部分还款采用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月供的方式;
  (2)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本金额度为一万元的整数倍。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只能进行两次部分还款,第三次必须办理提前结清;
  (3)部分还款时,如有逾期,应先将逾期部分还清后,再办理部分还款手续。
  5、办理时限
  当日申请当日办结。如当日未办结,申请自动作废。
  (二)提前结清贷款
  1、办理场所、办理要件、办理时限,与提前部分还款一致。
  2、办理流程
  申请→签字确认→银行交款→记账→领取相关材料→盖章→办理退保、撤押手续。
  (1)申请
  除每月扣款日、会计记账日(即7、8、17、18、27、28日,遇节假日顺延)外,可到受理贷款的管理处申请办理。
  (2)签字确认
  借款人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申请表》,核对受理人员打印的《现金缴款单》,确认提前还款本息。
  (3)银行交款
  借款人持《现金缴款单》将还款资金(贷款本金、利息等应还款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于当日将缴款回单返回受理柜台,作为还款证明。
  (4)记账
  市管理中心依据缴款单回单记账后,出具撤押证明(贷款时缴纳抵押房产保险费的,同时出具退保证明)。
  (5)领取相关材料
  借款人持贷款结清证明,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组合贷款的,需到贷款银行领取《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6)签章
  借款人根据提示到受托银行办理《关于注销房屋抵押登记的通知》的签章手续。
  (7)办理撤押手续及办理时限
  结清贷款后的撤押手续及办理时限与商品房贷款撤押手续及时限一致。
  二、贷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根据偿贷能力的变化,申请缩短或延长贷款期限。
  (一)贷款缩期
  1、办理场所
  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的市管理中心管理处。
  2、办理要件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
  (3)收入证明(签盖公章,收入证明应具备期限缩短后的偿贷能力);
  (4)如借款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公证委托书原件到场办理。
  (5)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3、办理流程
  提示:申请办理贷款缩期业务的,每月扣款日、记账日(7、8、17、18、27、28日)不能办理。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1)申请
  办理贷款缩期业务的借款人须本人到受理贷款的市管理中心管理处提出申请。
  (2)受理
  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调整申请审批表》,阅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调整申请审批表》中相关内容,如无异议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名,抵押房产如有共有人须共有人同时到场办理。
  (3)审核、审批
  审核、审批后,借款人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调整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变更后的期还款额按时还款。
  4、办理规定
  (1)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无不良还款记录,申请时点无逾期还款且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可提出缩期申请;
  (2)组合贷款期限变更,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3)首次期限变更以合同期限为准,缩短的期数以12的倍数(年)变更;
  (4)贷款期限变更后,未来还款期数的执行利率,根据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已还期数+未来还款期数,下同),按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即贷款期限变更后,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利率标准执行;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以上利率标准执行。
  5、办理时限:
  当日申请当日办结。如当日未办结,申请自动作废。
  (二)贷款延期
  1、办理场所
  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的市管理中心管理处。
  2、办理要件: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
  (3)提供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客观事由的说明材料;
  (4)收入证明(签盖公章);
  (5)如借款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公证委托书原件到场办理。
  (6)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3、办理流程
  提示: 申请办理贷款延期业务的,每月扣款日、记账日(7、8、17、18、27、28日)不能办理。
  申请→受理→抵押登记信息变更→审核→审批
  (1)申请
  办理延期业务的借款人须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受理贷款的市管理中心管理处提出申请。
  (2)受理
  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调整申请审批表》,阅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调整申请审批表》中相关内容,如无异议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名,抵押房产如有共有人须共有人同时到场办理。
  (3)抵押登记信息变更
  申请人配合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4)审核、审批
  取得变更后的抵押权证后,市管理中心审核审批,通知借款人,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调整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变更后的期还款额按时还款。
  4、办理规定
  (1)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无不良还款记录,申请时点无逾期还款且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做相应变更,并提供导致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客观事由的说明材料,可提出延期申请;
  (2)组合贷款期限变更,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3)首次期限变更以合同期限为准,延长的期数以12的倍数(年)变更;
  (4)贷款期限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已还期数+未来还款期数,下同)不能超过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即商品住房30年,二手住房房龄加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
  (5)贷款期限变更后,未来还款期数的执行利率,根据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按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即贷款期限变更后,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利率标准执行;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以上利率标准执行。
  5、办理时限
  提交材料齐全,受理、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收到变更后的抵押登记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贷款主体变更
  提示:借款主体变更业务,主要适用于借款人因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而导致的借款主体变更。
  (一)办理场所
  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的市管理中心管理处。
  (二)办理要件
  1、因借款人离异发生借款主体变更办理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民事调解书、裁判文书;
  (3)《借款合同》;
  (4)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尚未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办理房产证相关材料);
  (5)变更后借款人收入证明;
  (6)变更后借款人公积金联名卡。
  (7)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2、因借款人死亡发生借款主体变更办理要件:
  (1)抵押物承受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借款人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3)财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4)变更后借款人收入证明;
  (5)《借款合同》;
  (6)变更后借款人公积金联名卡;
  (7)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变更抵押登记→审核→审批
  1、申请
  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原则上应一次结清贷款业务,抵押物承受人确实无力一次性结清贷款,抵押物承受人提出借款主体变更申请。借款主体变更,原借款人及配偶曾申请支取划付业务的,需先注销此项业务,再提出主体变更申请。
  2、受理
  申请人提交变更材料,签订《借款合同主体变更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如抵押权证审定的抵押权人非市管理中心,需到相应的受托银行办理签章手续。
  3、抵押登记变更
  申请人与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约定时间,一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4、审核、审批
  取得抵押登记变更材料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还款卡变更手续,打印未来还款明细,审核审批后,变更后的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款。
  (四)办理规定
  1、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抵押物承受人须在正常还款情况下申请办理主体变更业务,原借款人存有逾期须先办理逾期还款。
  2、因离异原因办理主体变更的,需借款人及抵押物承受人(原配偶)亲自到场办理,如不能到场办理,必须提供公证书委托办理。法院判决或裁定离婚,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且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原借款人不予配合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抵押物承受人须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
  3、因死亡原因办理主体变更的,财产继承人持继承法律文书亲自到场办理。
  4、抵押物承受人不具备市管理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的,可追加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人签署《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人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具有担保资质的法人机构;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五)办理时限
  符合借款主体变更条件,受理当日约定一同赴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的时间;取得变更后的抵押权证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抵押房屋地址变更
  提示:抵押房屋座落地址变更业务,主要适用于借款人抵押物地址路名及门牌号码发生改变。
  (一)办理场所
  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的市管理中心管理处。
  (二)办理要件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借款合同》;
  3、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路名及门牌号码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尚未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办理房产证相关材料);
  5、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抵押信息变更→审核→审批
  1、申请
  借款人确认无逾期还款、无其它变更项目后,方可提出贷款抵押房屋座落地址变更申请。
  2、受理
  借款人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地址变更申请审批表》、《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如抵押权证审定的抵押权人非管理中心,需到相应的受托银行办理签章手续。
  3、抵押信息变更
  借款人与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约定时间,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贷款抵押房屋地址变更手续 。
  4、审核、审批
  取得变更后的抵押权证后,市管理中心审核审批,通知借款人办结。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受理借款人申请,并约定一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信息变更手续时间;取得变更后抵押登记证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办结。
  五、配偶信息变更
  提示:配偶信息变更业务,主要是指增加配偶信息、删除配偶信息两类,即借款人申贷时为单身,还贷期间结婚需增加配偶信息或借款人申贷时为已婚,合同履行期间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但借款主体未做变更,需删除配偶信息。
  增加配偶信息,借款人及配偶必须同时到场;删除配偶信息,如借款人不配合办理,可由借款人原配偶提供真实有效的解除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到场办理。
  (一)办理场所
  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的市管理中心管理处。
  (二)办理要件
  1、增加配偶信息要件
  (1)借款人、配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合同》原件;
  (3)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须持委托公证书原件。
  2、删除配偶信息要件
  (1)借款人、配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1、申请
  申请人持婚姻变更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如借款人及原配偶曾申请支取划付业务,需先撤销此项业务。
  2、受理
  双方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配偶信息变更申请审批表》。
  3、审核、审批
  审核、审批通过,手续办结。
  (四)办理时限
  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当日申请当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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