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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1]5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11
实施时间: 201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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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换发范围和换证方式
  此次换证的范围是:各级物价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的换发由各级物价部门分级实施。收费单位按原发证渠道向物价部门申请换发《收费许可证》。
  二、换证时限
  《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自2011年4月1日开始,至2011年6月30日结束。换证期间,旧证仍然有效,逾期不换领新证的,视为无证收费。
  三、收费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一)《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山东省物价局门户网站http://www.sdwj.gov.cn/下载专区下载);
  (二)合法有效的单位资质证书或项目(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
  (五)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收费员证》;
  (六)其他有关资料。
  四、有关要求
  (一)《收费许可证》实行全省统一式样(包括正本、副本、收费员证、申请表格),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三年,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资质有效期在《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之内的,从其规定。换证时,证件打印仍使用现行统一的收费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对收费单位的收费资质、项目、标准及期限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发证范围;凡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一律不予办证;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不得上证。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换证工作顺利完成;要通过换发《收费许可证》,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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