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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油IC卡押金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1]12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26
实施时间: 2011-8-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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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收取加油卡工本费的请示》(石化股份鲁经[2011]5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加油IC卡制作成本费用情况,核定每张收取押金20元。用户因丢失、损坏等自身原因不能正常使用重新补发的,每张收取工本费20元。
  二、你公司发行加油IC卡应遵循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和使用,所收押金专项用于IC卡的发行和退还用户,不得挪作他用。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1年8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重新报批。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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