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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青岛海湾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1]1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30
实施时间: 2011-6-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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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岛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委: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青岛海湾大桥收费站的批复》(鲁政字[2011]162号),现将青岛海湾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岛海湾大桥车辆通行费试行标准详见附件。青岛海湾大桥站至红岛南站车辆通行费按大桥全程的1/3计费;红岛南站至大桥黄岛侧端按大桥全程的2/3计费。车辆通行费标准计算以元为单位,采取“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使尾数为“0”或“5”。
  二、该项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在收费站点的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该收费标准自2011年6月28日起执行,试行两年。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1.青岛海湾大桥车辆通行费试行标准
  2.青岛海湾大桥高速公路部分站点车辆通行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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