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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微山县韩庄闸和二级坝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1]15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8
实施时间: 2011-9-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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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济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延长韩庄闸和二级坝水利枢纽车辆通行费收费时限的请示》(济政呈[2011]25号)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局、财政厅办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你市境内微山县韩庄闸和二级坝收费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微山县境内韩庄闸、二级坝车辆通行费更名为韩庄闸、二级坝闸坝维护费,收费期限延长至2016年9月30日。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警车、军车、救护车、消防车、防汛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车辆免收闸坝维护费。
  三、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所收资金专项用于韩庄闸和二级坝水利枢纽的维修和养护,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微山县韩庄闸、二级坝闸坝维护费标准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
  微山县韩庄闸、二级坝闸坝维护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收费标准

1吨以下(含1吨)

7(7)以下

10

1吨以上至5吨(含5吨)

7座以上

15

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

 

20

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

 

25

20吨以上

 

30


  说明:汽车挂车不另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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