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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1]12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29
实施时间: 2011-6-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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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制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三、一般诊疗费的制定原则和最高收费标准
  (一)综合考虑药品减收影响和财政补偿政策,坚持公益性、成本补偿性和不增加群众现有负担的原则。
  (二)根据患者就诊项目的不同,可将一般诊疗费区分为中医和西医、注射型与非注射型分别核定。对需输液的患者,一般诊疗费的制定要严格核定治疗疗程服务费用,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三)各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人次。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确定。支付比例较低的地方,一般诊疗费标准应从低核定,个人支付部分不得超过2元/人次。
  四、新农合的参合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项目付费的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不实行按项目付费的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要结合实施门诊统筹制度和推进付费制度改革,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断提高支付水平。各地要统筹考虑一般诊疗费的结算与门诊统筹支付方式的衔接,并采取措施防止重复收费和分解收费,具体办法由各市确定。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公示。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诊疗费,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票据。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费,应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各市物价、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及支付情况的监管。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各市要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基层医疗机构在挂号、就诊、注射等环节的医疗服务价格现状,认真测算患者现有门诊负担和门诊药事服务成本,摸清新农合和医疗保险支付现状,于9月底前制定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和报销比例,分别报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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