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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1]6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23
实施时间: 2011-5-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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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公寓收费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公寓建设与管理坚持“经济实用、方便学生”的原则,既要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又要有利于学生住宿条件的改善。
  第四条学生公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每间公寓住宿不超过6人,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配备床、桌、椅(凳)、橱柜、电风扇等;
  (二)具有供暖设施;
  (三)楼层设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等设施;
  (四)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
  (五)有健全的安保、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
  第五条学生公寓按照住宿条件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分类情况和收费标准按附件1规定执行。学校安排宿舍,应当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既要便于学校统一管理,又要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
  学生公寓房间结构特殊、无法套用附件1规定类别和标准的,由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公办大中专院校的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应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财政。
  第七条社会投资建设的学生公寓,采取“社会兴建、学校租用”的方式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收费。住宿费标准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学校租用费用标准由学校和投资方协商确定,租用标准高于住宿费标准部分由学校弥补。
  第八条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多收部分按月计退。
  第九条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的,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住宿费。
  第十条学校印发招生简章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应当注明不同类别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可以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由学生自备,不得强制统一采购、强行收费、收取押金。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收费前,填写“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公示表”(见附件2),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在每栋公寓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生公寓收费的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修订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类别与收费标准
  2.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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