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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监察局关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厦人社[2011]19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9-13
实施时间: 2011-9-13
失效时间: 2016-9-13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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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和落实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我市已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8]303号,下称《通知》),率先将1995年1月1日前国有、集体企业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和医疗依赖费,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范围,落实解决了大部分老工伤人员、老信访户的工伤待遇问题。为进一步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以下称部《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51号,以下称省《通知》),以保障和落实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按照部、省两个《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厦劳社[2008]303号《通知》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现就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范围
  (一)按省《通知》要求,2004年1月1日前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和医疗依赖费,以及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及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范围。
  (二)2004年1月1日前国有、集体企业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经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因伤残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费、医疗依赖费、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及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三)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在2006年7月1日参保前发生的职工工伤,以及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在2011年1月1日参保前发生的职工工伤,符合本通知第(一)、(二)项规定的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各企业工伤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范围内。
  二、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标准及调整
  老工伤人员的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其认定、鉴定办理程序、待遇计算标准以及待遇调整按《工伤保险条例》、《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原已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伤残津贴。
  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落实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
  老工伤问题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大局。解决和落实“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决定和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部、省两个《通知》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落实工作。各单位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宣传,力争做到应纳全纳,不出现遗漏。各用人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的摸底筛查,集中向市、区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明确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老工伤人员的受理、登记以及上报工作,并统一向市局工伤保险处申报确认。对不符合纳入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务必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应及时优先办理老工伤人员的伤残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准计发各项老工伤人员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年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和监察局将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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